刘效仁:警惕阻拦廉政信息公开的地方立法取向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将于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经刊布,说“好评如潮”一点儿都不过分。尽管使“公开条例”成为“公开惯例”,道路曲折坎坷,人们仍有理由相信,“这是历史性进步”。(4月25日《中国青年报》、《燕赵都市报》)
令人忧虑的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把领导成员廉洁信息与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一并作为禁止公开的信息。随后跟进的信息公开地方性立法,是否会步广州后尘,把廉政信息作为个人隐私,颇值得关注和警惕。
尽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同时确认,“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应该说,凡是与一个国家政府公共事务管理或者公共治理有关的信息,都理当属于政务信息的范畴。官员作为个人有其隐私权,但掌管相当的公共权力之后,就成了社会公众角色。社会公众既然有监督的权利,首先就必须知情。知情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你的权力行使有多大范围,你就应该在多大范围内公开财产、收入状况及其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等个人信息,让选民、纳税人知情。
《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对各成员国(中国也是成员国)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建立“透明政府”。实践早已证明,公开政务信息是遏制官员腐败的最有效的方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领导成员廉洁状况直接决定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程度,只有领导成员是廉洁的,政府行政行为才可能是公正的。是故,领导成员廉洁信息正是至关重要,也是最需要公开的公共信息之一。将其作为个人隐私,甚至将官员的廉洁信息列入“保密”范畴,显然是有悖于“打造透明公正廉洁政府”主旨的。
事实上,在一些国家,不管是通过竞选,还是首长委任,只要你做了官,有些个人信息是必须要公开的,如家庭财产,从政前后个人财产增长幅度及增长渠道的变化,以及配偶、子女所从事的行业等。我们还清楚地记得,新任秘书长潘基文2007年1月1日上任第一天,就向联合国道德操守办公室提交了自己的财务状况报表,承诺在有关的审查结束后将对外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联合国委托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26日公布了潘和夫人财产状况详情,包括其女儿女婿的工作岗位。
有人指出,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最大阻力不是别人,正是政府自身。因为信息被垄断的程度越高,官员们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能够从中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权力滥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大都是在暗箱操作中,通过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实现的。相反,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权力监督力度就大了,自由裁量权可能就比较小。这有利于遏制官员的贪渎腐败现象。
官员习惯于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甚至逃避公开,这种行为惯性的力量十分强大自然很好理解。问题在于,当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将领导成员廉洁信息作为禁止公开的信息,就不仅仅是一种自利,同时也是违背程序正义的越权行为。尤其是关乎政府自身、工作人员利益的重大决策,一定要征得公众的同意与授权,必须通过人大审议批准,而不得自作主张。